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263 2024-07-20 23:10

一、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范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

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 (会议准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

(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姓名、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 (通知送达)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

(二)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三)邮寄;

(四)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

(五)通过建筑区划内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

(六)其他法定方式。

第七条 (通知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

(二)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会议的表决事项及表决方式;

(三)相关附件。

通知的附件应当包含参照示范文本拟订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投票的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总建筑物面积和总投票权人数等内容。

筹备组应当将相关附件在建筑区划内公示7日。业主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筹备组书面实名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复核。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补选办法,委员资格、职责和任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及其经费的范围、标准、筹集、使用及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 (会议参加)

业主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或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或在表决票上签字确认为准。

筹备组应当做好表决票回收的登记工作。表决票回收期限届满后,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达到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下简称双过半数)的,由筹备组书面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直至参加会议的业主达到法定比例。

第九条 (候选人产生方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优先考虑具有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的业主,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提名或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按被提名或被推荐人次多少产生。

业主提名候选人的,可由业主以业主小组或楼层、单元、幢为单位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进行。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当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每一名业主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筹备组应当将产生的候选人及其基本情况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条 (异议处理)

业主对候选人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受理业主的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在建筑区划内如实公布。

第十一条 (表决计票)

筹备组应于选举前,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候选人的依法履职方案。

投票选举结束后,筹备组应于当日集中开启投票箱,公开清票、唱票、计票,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记录。

收集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表决票上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2名以上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表决票总数。

筹备组应当场确认并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表决票封存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委员分工)

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5日内召开,进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专业委员的工作分配。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分工和联系方式、议事活动地址等情况,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依法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状况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以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委员补选工作;

(四)执行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本建筑区划的其他有关制度;

(六)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

  (七)及时将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告知全体业主,并负责执行和组织实施;

  (八)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九)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及服务产生的纠纷;

  (十)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本建筑区划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并配合公安、规划、房管等部门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治安防范、合法建设及房屋结构安全等相关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及不履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要求辞去委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对迁出建筑区划或连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业主大会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前两款原因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5日内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五条 (筹备组职责终止)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依法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业主名册、业主大会会议资料等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其职责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帐户设立)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其工作经费帐户依法设立之日起10日内,将帐户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的,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网络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二)发布会议公告;

  (三)征询意见、投票表决;

  (四)依据统计结果作出决定并公告。

  业主推选代表参加以集体讨论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于参加会议前,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大会会议需投票表决的事项,经业主本人签署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会议中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告30日,并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特殊情形规定)

  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产生或者其委员集体辞职、未能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导致业主大会会议不能召开的,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小组)

  建筑区划内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应当参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法定职责。业主小组召集人一般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

  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的决定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在其认为有抵触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备案单位收到业主委员会报送的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备案资料,验证资料齐全后,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事项登记表上签署资料收讫。

  业主大会设立事项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业主委员会保存,一份留备案单位存档。

第二十三条 (选聘准备)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做好以下准备:

  (一)查验物业共有部分档案与实际状况;

  (二)根据建筑区划的物业类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配置和物业使用性质的不同,拟订供业主选择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及其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资信、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服务期限等物业服务需求方案;

  (三)根据物业服务需求方案和当前本地行业内平均人工、材料、能源等费用水平,拟订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分担标准;

  (四)根据建筑区划的物业管理实际,拟订选聘方式及其费用数额等的建议方案;

  (五)提出由代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作为具体实施者的建议方案;

  (六)分别制作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的表决票;

  (七)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酬金制计费方式的财务档案等的交接手续和共有部分的查验手续,并制定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前的临时管理措施。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做好前款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收益分配与限制)

  管理规约应当对依法利用建筑区划共有部分经营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项目、比例、使用等作出约定。

依法利用建筑区划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或者相关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共有;并经建筑区划内或者相关建筑物内双过半数的业主通过后,可以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一)补充相应的专项维修资金;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小组会议;

  (三)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四)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弥补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不足;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方式。

  依法利用建筑区划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或者相关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业主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相应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小组应当按规定将相应资金交存于所在建筑区划的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帐户中。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建筑区划共有部分年度经营收益情况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 (印章刻制)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依法刻制业主大会及其财务专用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并于刻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印模,并函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共同所有的档案资料编号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

  (一)建筑区划内的物业资料;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备案材料和本建筑区划内其他有关制度;

  (五)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六)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印章使用登记、财务会计等档案;

  (七)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业主建议及意见;

  (八)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九)公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资料;

  (十)其他有关材料。

  因建筑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解散前将档案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大会指定的机构暂为代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满意度调查)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使用相关示范文本,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及本细则等相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约定,进行活动、开展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定期组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履职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不移交资料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按规定移交相关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由业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九条 (解释机关)

  本细则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网球赛事级别和具体规则?

大满贯 (澳网 法网 温网 美网)每年一度 这是男女都有的比赛

大师赛系列

ATP——职业男子网球协会

ATP是Association of Tennis Professional的缩写,可以译为职业男子网球协会。

ATP系列赛又包括下面六种比赛:1,大师杯赛;2,世界双打锦标赛;3,世界队际锦标赛;4,网球大师系列赛,也就是所谓的超九赛事;5,国际黄金系列赛;6,国际系列赛。国际系列赛是ATP最低级别的比赛,它比赛的总奖金分成40万美圆,60万美圆,80万美圆和100万美圆不等。而国际黄金系列赛的总奖金分为80万,100万美圆。九个大师赛的总奖金当然是超过1百万的,它们的奖金由各自的组委会来决定。我们以前的上海的喜力公开赛就是40万美圆的最低级别的ATP赛事。挑战系列赛的总奖金分为以下几类:2万5千美圆,5万美圆,3万7千5百美圆加免费住宿和早餐,7万5千美圆,10万美圆,12万5千美圆加免费住宿和早餐,15万美圆。拿参加一个五万美圆的挑战赛来说,如果获得冠军能拿到50分的ATP电脑排名分,和7千2百美圆的奖金。最后我们说一下WTA。它的赛事系统很简单,分为Tier 1-5级。最低级5级的总奖金为11万美圆,4级的总奖金为14万美圆,3级比赛的总奖金可以是17万美圆和22万5千美圆,2级的总奖金为58万5千美圆和65万美圆,最高级1级的总奖金可以是126万2千美圆,132万5千美圆,200万美圆。

WTA

国际女子职业网联(WTA),英文全称Women's Tennis Association 。成立于1973年,球员总部设在佛罗里达的圣彼得斯堡,其主要办公机构目前在康涅狄格州,另外在欧洲还有一个小的分支机构。The WTA巡回赛组织的总部设在美国康涅狄格州西南部的斯坦福德。体育科学部、医学部、巡回赛运作部和选手关系办公室设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圣彼得堡。

巡回赛还在伦敦设有欧洲总部的办公室。WTA由一个主席和一个董事会来管理,他们多数是现役球员,另外还有一些是商业顾问。理事会为整个网球运动的核心机构即为女子网球职业协会提供建议。像男子网球运动一样,WTA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所有球员的问题。球员们在女子网球协会中有各自的代理人,女子职业网球协会决定整个巡回赛的所有规则,并资助一些表演赛,使球员们能参加一些这样的比赛而不必担心与真正的职业联赛相冲突。

女子比赛同男子赛一样,也走过了一条争夺权利的道路。球员们希望得到网球运动的控制权,但她们没有能力控制比赛-起码不能控制重要的比赛,经过一番协商,WTA接受了董事们的建议,让职业网球联合会经营巡回赛。

由于选手们只要在一些比赛中赢得超过25000美元的奖金即可获得电脑积分,所以加入女子的电脑排名榜比加入男子的要容易一些。尽管球员们要在一年中打至少10场锦标赛来保持自己的排名优势,她们参加一些小型的联赛还是比较容易的。

女子网球巡回赛为年轻的选手设立了学校,其教育目标重点是介绍巡回赛的知识以及参加比赛应注意的事项。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有些年轻球员如耶格,和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WTA认为,这些年轻球员承受的压力太大了,他们希望让选手及其家长们了解职业网球运动潜在的危险性。老球员们还认为有必要让青年选手了解网球运动的历史。现在的年轻球员,即使在第一轮的比赛中输了,也能赚数千美元,所以往日的球星想让年轻人了解她们是如何才有了今天的地位。珍妮弗. ,她经历了许多艰难的时光,但是她现在回到了比赛中,尽力弥补失去的时光。

重要的是,有两个组织关心球员的情况,尤其是女子网球。球员们可以几乎没有世界知名度,达到14岁即可加入职业球员排名。许多球员被利用和欺骗。例如.的遭遇,她的父亲挥霍了她的奖金。这些少年球员被名誉和金钱所迷惑之前,ATP和WTA要教导他们。一些重要的联赛设有家长讨论会。如果让一个家庭认识到他们将面临的问题,我认为讨论会还是有必要的。

最后,球员协会禁止增加新的联赛。球员们现在可以舒服地休息一段时间而不必去担心自己的电脑排名,由于ATP和WTA都禁止优秀选手参加只停留一夜的比赛,因此网球运动得到了健康的发展。两大巡回赛都有代表最高水平的优秀球员参加。

奥运会当然是会算的,而且每个职业球员都希望能拿金满贯,单打的话,也就是同时有每种大满贯赛事单打冠军及奥运会网球单打冠军。

从1896年到1924年,网球为奥运会的比赛项目。此后,国际网联因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而与国际奥委会发生冲突,网球不再是奥运会项目,直到1988年才重新进入奥运会。

ATP世界巡回赛各级别赛事积分规则

赛事级别 冠军 亚军 四强 八强 16强 32强 64强 128强 资格赛

大满贯赛 2000 1200 720 360 180 90 45 10 25

ATP世界巡回赛大师1000赛 1000 600 360 180 90 45 25 10 12

ATP世界巡回赛500赛事 500 300 180 90 45 0 - - 20

ATP世界巡回赛250赛事 250 150 90 45 20 0 - - 12

WTA世界巡回赛各级别赛事积分规则

赛事级别 冠军 亚军 四强 八强 16强 32强 64强 128强 资格赛

大满贯赛 2000 1400 900 500 280 160 100 5 60

顶级巡回赛(强制,96签) 1000 700 450 250 140 80 50 5 30

顶级巡回赛(强制,64签) 1000 700 450 250 140 80 5 - 30

顶级巡回赛(超5赛事,56签) 800 550 350 200 110 60 1 - 30

顶级巡回赛(56签) 470 320 200 120 60 40 1 - 12

顶级巡回赛(32签) 470 320 200 120 60 1 - - 20

国际巡回赛(56签) 280 200 130 70 30 15 1 - 10

国际巡回赛(32签) 280 200 130 70 30 1 - - 16

三、规则和细则区别?

规则与细则的区别

  规则,是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

  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

  它存在三种形式:明规则、潜规则、元规则,无论何种规则只要违背善恶的道德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世间和谐;明规则是有明文规定的规则,存在需要不断完善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无明文规定的规则,约定俗成无局限性,可弥补明规则不足之处;元规则是一种以暴力竞争解决问题的规则,善恶参半,非道德之理的文明之道。

  规则,是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

  规则是指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

  不成文规定,而更多的时候,规则是得到每个社会公民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

四、b站平台规则细则?

b站平台基本规则:

第一条:本频道为私人所拥有向大众开放观看及使用部分财产的B站频道

第二条:本频道之财产属于创作者

第三条:频道宗旨:本人作为交通爱好者,欲将这个兴趣以文艺作品的形式发扬光大。在此“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歌曲,相声,文章,视频等。

第四条:本规章任务:规范频道主及服务对象的权力及义务,维护双方权益

第五条:凡观看,使用本频道音视频,文章资料的使用者不论民族,国籍,籍贯,年龄,性别等,一律平等

第六条:频道评论在未经违反频道内外相关规定情况下,频道主不得随意删除或禁言

第七条:如发生纠纷,冲突等情况,由频道主主持协商调解会议。如频道为涉事双方其中之一,则改为谈判解决

第八条:对某条文解释存在争议时,采公开投票解决法

第九条:对于部分问题,可采取公开投票方式解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认结果

第十条:与有管辖权之国家的现行正式法律法规抵触时,以正式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本频道其他规章制度应以基本规则为准则,不得违背

第十二条:本频道新规则由频道主设立

第十三条:所有规章制度于公布后24小时生效。

五、乔氏台球规则细则?

乔氏中式八球的的2013年5月最新指袋规则:原则上选手击打哪颗目标球和进哪个球袋必须明确告知裁判。至于进球的过程,比如碰触几次库边、是否接触其他球,以及其他球是否入袋则无关紧要。

  为了提高比赛的流畅性,若首次撞击的球为进袋目标球,目标球凡发生通过非直线行进过程“碰其它球(借力)”或“翻袋”过程而进袋,则选手在击打前必须指定目标球及目标袋口;若首次撞击的球为非进袋目标球则选手在击打前必须指定目标球及目标袋口;未指袋进球无效,换对手击球或判负(8号球时);其他情况下,无需指袋。此项规定同样适合8号球(8号球也可以不报袋)。

  球权

  比赛开始前,对阵双方分别在后线任意位置摆放自由球,裁判示意后同时将球直线将球向对面底库击打。吃库后,一方母球离线后底库近的选择开球。然后每局比赛,由获胜方开球。

  

  开球

  在开球线后任意点放置母球,炸球后,必须有任意花色球进袋或者4颗任意花色球吃库,否则判定开球失败。由对方选择:1、后线自由球。2、重新开球。(注:这时非开球失败方可以选择由自己或者对方开球。炸球如果有任意花色进袋,由炸球方继续击球。炸进花色不算分球。如果没有花色进袋。则由对手击打选择花色。若开球黑8进袋,重新开球。)

  开球犯规

  这里所说的开球犯规有两种,一种是前面说到的开球失败。还有一种是炸球后白球掉袋、任意球飞离球台。此种犯规的处理办法:后线自由球。(注:所谓后线自由球,是指选手将母球置放在开球线后的任意位置击球且不可以击打开球线内的任何球。)

  确定花色

  由选手报袋,将指定花色球打入指定袋中。分球完毕。(注:不可用一种花色传另一种花色进,否则不算分球,由对方继续选花色。)这里有两种情况,举例说可能更方便一些。A报6号球中袋,如果6号未进中袋,而是进底袋。进球有效,不算分球,由B继续选花色。如果A报6号中袋,不是按照指定路线进的,但是最终进入所报的中袋。进球有效。A选定全色,继续击球。

  

  击球

  分球后,选手击打的每一个球必须报袋,这是乔氏和国标的不同之处。国标可以蒙袋,乔氏必须指定袋。(这里要声明一下,以前看到有人讲,乔氏规则借力进袋都需要报,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咯进。)若目标球进入指定袋口。继续击球,否则,由对方击球。

  犯规

  这里重点讲一下击球过程中的犯规。也是众多迷惑的地方,这里的犯规和《国标》是一样的!请注意!

  1、击打非本方花色。举例:A选定花色为实心球1号-7号。母球第一接触到黑8或者花色(9号-15号)判对方全场自由球。任意摆放位置。

  2、吃库。这是众多问题中争议最大的一个,母球击打目标球后,必须有台面的任意一球吃库或进袋。再次磨叽一遍,是击打目标球后,没打到自己球前,白球吃一万库都无效。

  3、扎跳,必须扎球位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朋友在扎球的过程中,选择扎球的下面,通常东北所说的“撅”。这是犯规的,对方自由球。

  4、击打球后母球落袋。对方自由球。

  5、击打后有任意花色球飞离台面。飞离的花色算进,对方自由球。黑8飞离台面判输。

  关于第四点和第五点的磨叽。强调一下,很多人有疑问,对方只剩黑8的时候,黑8没进,白球进了是不是输了。不管任何情况,只要黑8依然在台面上,都是对方自由球。没有说到打黑8的时候,白球进了,自动判负这种情况!

  6、差点落下了。连击。也就是说,出杆时,母球与球杆连续接触两次,犯规。对方自由。这里的连击,主要出现在,主球与目标球挨着或者离着非常非常近的时候,你击打方向与两颗球成一条直线时,必连击!

  胜负

  这个比较好解释了。

  1、本方目标球全部清掉的情况下,黑8进入所报指定袋口。白球在台面上,胜!

  

  2、本方目标请全部清掉的情况下,黑8进入所报指定袋口。白球进袋或飞离台面。输!

  3、连续三次犯规。输。这里各位请注意,是连续三次。无论是故意,无意。只要是在连续三次犯规情况下,判输球。在选手连续两次犯规时,裁判有义务提醒选手已经连续犯规两次。再墨迹一下,如果对方连续犯规两次。第三次合理击球。那么理论上说,他还可以再连续犯规两次,以此类推。

  4、黑8飞离台面。输!

  5、黑8进入非所报指定袋口。输!

六、三规则一细则内容?

一规程三细则:指《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七、田径破纪录规则细则?

1 运动员赛道预赛时由抽签决定,排在哪一个跑道上是由计算机自由排列出来的,其后的各轮比赛,跑道的选择依据运动员在上一轮的比赛成绩而定,决赛一般由预赛成绩决定。这个规则的目标是让更优秀的运动员可以排在靠中间的跑道上。比赛时运动员到各自赛道就位,起跑后不能串道否则成绩无效。

2 必须采用蹲踞式起跑及使用起跑器。在口令后,参赛者应马上完成有关动作,任何参赛者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动作,则属起跑犯规(FS)。除此以外,在口令发出后,以声音或动作扰乱他人,算起跑犯规。

3 起跑时,在枪声响起前有任何起跑动作,都属于起跑犯规。2010年起,规定只有一次抢跑(未发令起跑或发令后0.02秒以内起跑)机会,第一次抢跑须重新发令,再次抢跑的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重新发令。

4 所有赛跑项目参赛者的名次取决于其身体躯干(不包括头、颈、臂、腿、手或足)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为止时的顺序,以先到达者名次列前。如果成绩相等,则有关运动员均应进入下一赛次。在决赛中第一名成绩相同,裁判长有权决定是否重赛,若无条件重赛,则并列第一;至于其它名次成绩相同,按并列处理。

八、教育惩戒规则细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九、制度 办法 细则 规定 规则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如果按照等级由高至低来排序,应该是:规则、制度、办法、细则、规定 。

规则:是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条文,制定者自身也受规则约束。

制度:上一级权力制定,约束下一级权力的条文,制定者是判定者。

办法:针对某类事务全面的一种约束,对事务非对人。

细则:针对某类事务全面的详细约束。

规定:针对某种案例的约束,或者新生事务的局部或临时性约束。

案例与事务差别,案例比较特别,局部发生,或者总量不大未有普遍性等等。

十、公文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综合办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司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为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公司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属公司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公司的公文,转发上级公司和不相隶属公司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公司办理和需要有关公司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聘用人员。

(三)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公司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答复上级公司的询问。报告事项不得有“请示”的内容。

(五) 请示——适用于向上机关请求、批准。

(六)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公司的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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